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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警方查获“仿警服”1600余件两嫌疑人被捕

移动版    时间:2016-10-23 03:52

  

海口警方查获“仿警服”1600余件两嫌疑人被捕

  仿警服(海口警方供图)

海口警方查获“仿警服”1600余件两嫌疑人被捕

  2011式保安服(海口警方供图)

海口警方查获“仿警服”1600余件两嫌疑人被捕

  犯罪嫌疑人胡某芝(海口警方供图)

  南海网海口9月1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丽娜 高鹏 特约记者 张振汉 通讯员 曾程)近期,海口警方组织开展整治“仿警服”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了两家贩卖“仿警服”的窝点,查获“仿警服”1600余件,犯罪嫌疑人胡某芝、黄某云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日前被依法逮捕。同时这也是海南省第一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2年4月10日,有媒体报道了海口万佳装饰广场保安员乱着警服的情况,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立即派警力进行核实,并对全市范围内保安员着装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发现,海口部分保安从业单位确实存在购买警服或仿警服给保安员穿着的现象,并且从颜色、警号、标识等一些细微的细节上都有极高的相似度;并获知,所购的警服和仿警服大多是从海秀路南大桥下的店铺购得。

  随即,海口治安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侦查掌握,南大桥下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的店铺有2家,分别是:“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 龙华XX劳保用品店”,并通过侦查发现了这2家店铺的3个仓库。其中“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当时店名为海南XX产品服务部),曾因非法销售仿警用服装被治安支队查处,并给予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宋顺勇,做出了“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还社会公平清洁的环境”的批示。

  2012年7月30日,治安支队对上述2家店铺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了警用服装和仿警用服装一大批,警用服装多达5种300多件、仿警用服装7种1600多件。治安支队对上述2家店铺的法人代表胡某芝、黄某云依法刑事拘留。

  经进一步侦查证明,胡某芝于2010年11月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自2010年底开始,胡某芝利用物流公司,从湖北武汉、江西、江苏、广东等地大量购进各种款式的警用服装和仿警用服装,以高出进货价一定比例向海口和海南各市县客户进行销售,赚取利润。黄某云于2011年7月14日在海口市龙华工商所注册成立了“龙华XX劳保用品店”。自2012年2月开始,黄某云利用物流公司,从湖北武汉低价购进各种款式的警用服装和仿警用服装,再以高出进价一定比例售卖到海口市一些保安从业单位和海南省琼海、东方、三亚等市县,从中赚取利润。

  2012年9月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治安支队对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芝、黄某云执行了逮捕。

  面对目前海口市区穿“仿警服”的人并不鲜见。如在不少小区,保安不但身穿“仿警服”,有的还配有警察的肩章和臂章,且夏季、冬季随真正的民警一起换夏季警服及冬季警服。海口警方表示,除了一些不法分子将“仿警服”当成自己的“保护色”进行敲诈的案件之外,街头“仿警服”常见的情况也危害了真警察的形象,特别是一些广场、小区内的保安人员认为穿上这类型的仿警服就有一种执法的权威性,可以狐假虎威。

  下一步,海口公安部门将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金融护卫以及娱乐场所、物业小区和安保、劳保器材经销商店进行了集中检查整治。

  海口警方提醒: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一旦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地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厂家要立即停止生产;非法销售警用装备的店铺要立即停止销售;已经非法购买了警用装备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将购买的警用装备上交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生产、销售仿警服和仿警标志同样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同样予以严惩。

  保安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给保安员配发2011式保安服,到专柜购买,不得购买警服、仿警服给保安员穿着,违反将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海口警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给予广泛监督,对保安员不按规定着装的、违法着装的及时举报,海口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将予以查处。举报电话:6859101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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