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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镇园林绿化条例11月起施行 最高罚5000元

移动版    时间:2016-10-24 03:15

  海南特区报消息 昨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召开《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下简称《条例》)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修改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根据《条例》,今后海口市民如果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市民在绿地停车、种菜也都将面临处罚。

  记者 苏钟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

  关键词绿化

  《条例》明确,为保证城市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省对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作出了硬性要求。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要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关键词砍树

  《条例》规定,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严禁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关键词禁止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绿地种蔬菜最高可罚2000元

  关键词处罚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严音莉告诉记者,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并按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七)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亮点

  为了保障法规的严格、有效实施,《条例》对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予以修改完善:

  (一)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与上位法相衔接,严格处罚标准;

  (二)对新增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如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增加对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声音

  “小区的绿地属于《条例》的管理范围。对于这些损坏树木和公共绿地的不文明行为,修改后的《条例》给了执法部门法律上的支持。”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严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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