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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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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8]80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琼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科学开展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工作。

  第四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六条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城镇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征收,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按0.6元/立方米征收,其他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所有用水)按0.9元/立方米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

  居民指居住在琼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内的人员。              

  第八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政府补贴制度,用户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补贴0.2元/立方米,即按实际用水量0.4元/立方米征收。

  第九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排放污水的水质以环保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提供检测结果,检测费用由排放单位负责。

  第十条  水务、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水厂供水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十二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征收,代征手续费为2%。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征收。

  第十三条  琼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内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用水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城乡结合部指城区周边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原住村民生活用水户;城中村指城区内的社区原住村民生活用水户。

  以上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具体另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实行“一票制”(即水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共同使用一张发票同时收取),分账管理。市自来水公司必须与用水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排水合同》。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不得故意不收或少收污水处理费,不得不按期将城镇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专户,应在每月15日前交纳上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要建立健全用户管理档案,实行科学征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水务局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水务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综合  污水处理费△  征收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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