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琼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2年琼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琼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2012年琼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监局海南电监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2012〕54号)要求,我市决定于2011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不断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符传富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兆润、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韩艺师为副组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监察局、司法局、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网琼海电网公司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黎宁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队长卢传儒担任副主任,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监察局、司法局、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网琼海电网公司各一名人员为办公室协调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人:符史恩、吴泼,联系电话:62811786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1年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以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2012年6月20日前,我市将排查整治情况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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