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 [2009]87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琼海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华侨)农场:
《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琼海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为规范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海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博鳌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领导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负责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须报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联席会议成员的,应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督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建立消防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行动指挥体系;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镇、国营农(林)场的消防工作;
(六)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镇、国营农(林)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实施消防工作目标考评;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系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
(二)检查了解各有关部门、各镇、国营农(林)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 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受市政府委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组织全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结合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对宣传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单位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四)指导全市青少年消防活动阵地建设,组织引导各级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
二、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坚持协调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三)落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不低于10%的比例切块安排资金,专项足额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五、市商务局
(一)依法监管商场、超市、市场等单位消防工作,指导、督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
六、市教育局
(一)依法监管学校、幼儿园等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依法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八、市民政局
(一)依法监管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四)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九、市建设局
(一)依法监管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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