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万泉雅苑项目停工 法院判开发商退房款并支付利息
据悉,登记在某中公司名下的琼海“万泉雅苑”项目自2012年5月停工至今。自2012年起,购房者经多次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未果后,该项目的30位购房者遂于2015年底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由开发商某中公司及其合作方某威公司共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琼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及返还购房款,开发商某中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令其承担返还购房款义务的一审判项。
原标题:琼海万泉雅苑项目停工 法院判开发商退房款并支付利息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1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陈玫伊)商品房建设项目停工,购房者如何维权?11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结30件涉琼海“万泉雅苑”项目的商品房预约、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登记在某中公司名下的琼海“万泉雅苑”项目自2012年5月停工至今。自2012年起,购房者经多次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未果后,该项目的30位购房者遂于2015年底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由开发商某中公司及其合作方某威公司共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琼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及返还购房款,开发商某中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令其承担返还购房款义务的一审判项。
该30件案件虽然类型相同,但具体案情各有各的不同。有的购房者与开发商某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者仅与项目合作方某威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有的购房者甚至既无法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法提交认购协议,仅提交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据证明其购买了琼海“万泉雅苑”项目的房屋。在付款事实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购房者直接将购房款支付至开发商的账户,还有的是支付至合作方的账户或合作方指定的账户。开发商某中公司对未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将购房款支付至其账户的购房者一律不予认可,并主张其未授权合作方某威公司销售商品房,某威公司私刻其印章、私下出售房屋、收取购房款,已构成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等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中公司与某威公司于2010年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万泉雅苑”项目;某中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项目建设用地,协助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监督某威公司的经营管理;某威公司负责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开发建设资金,并全权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房屋的销售价格、营销方案和销售代理机构由某威公司负责确定,项目开发完成后由双方按建筑面积分配房产,某中公司分得的房产由某威公司按销售政策实施统一销售等。自2010年起某威公司对外销售该项目的房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占总房款30%到50%不等的认购金,并于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剩余房款,同时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后由于双方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发生纠纷,致使“万泉雅苑”项目自2012年5月停工至今,未能建成房屋并交付购房者。
一中院针对开发商某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形,将案件区分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据开发商某中公司及合作方某威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的约定,认定某威公司有权代表某中公司对外销售“万泉雅苑”的房屋,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经营“万泉雅苑”项目,既有共享合作事务的盈利之权,又有共担合作事务债务之责,应共担合同签订后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某威公司对外签订的认购协议、收取购房款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中公司与某威公司共同承担。对于部分未能提交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的购房者,法院根据购房者提交的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据,并结合某威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这部分购房者已实际支付购房款,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鉴于涉案项目已停工,开发商严重违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建议: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使得合作开发成为常见的运作模式。一方出地、一方出钱,优势互补,很容易一拍即合。购房者往往基于对合作双方关系的信赖,才与其中一方签订认购协议,只要购房者在买房时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在展示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照的售楼处签约、按照售楼处营销人员的指示付款,持有付款凭证或收据,即便其未将款项支付至合作双方的共管账户,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否则等于将合作双方内部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风险转嫁给购房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当然,如果购房者在签约时能更谨慎一点,将购房款支付至合作双方的共管账户,则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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