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琼海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细则》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8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市政府办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琼海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稳步推进,强化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的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2012年版)》、《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均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第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举报投诉药品采购、供应、管理、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鼓励私营、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以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对基本药物制度集中采购、配送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配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经营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中标基本药物的质量和配送及对网下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照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领导本院(中心)及辖区内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采购工作,开展综合协调,决定重要事项;
(二)拟定内部药品采购制度;
(三)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
(四)对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和非正常采购等活动的药品采购价格及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及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工作第一责任人,按医疗需要对药品采购计划进行核定审批,对药品采购的质量、价格、渠道、计划、审批和工作纪律负全面责任。
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药品缺货记录,结合临床需要拟订药品采购计划,承担药品入库验收(药品质量、数量)、保管、调剂、养护等工作。
药事管理员按照药房采购计划,综合临床科室意见,确认目录内药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报经院(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采购平台录入计划,并根据药房药品验收单据进行网上验收入库。
财务经办员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货款的收缴,及时存入专户。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收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信息,分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建议并及时汇报市医改办。
第四章 药品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
采购药品有两个以上品规时,应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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