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花季少女吞吃毒鱼丸自杀 父母怒告鱼丸店
人民网海南视窗琼海12月11日电(记者李伟民)昨天,北京律师田野在微博上公布出琼海长坡镇一花季少女因吞吃含氢化物鱼丸自杀、其父母怒告鱼丸店并胜诉的案例。
2010年4月6日晚,琼海长坡镇长坡中学学生阿珍(化名)从小镇鱼丸店花2元钱购买两粒鱼丸自杀。
——事件回放:花季少女被父亲责骂吞鱼丸自杀
2010年4月6日晚上20时左右,受不了父亲打骂的花季少女阿珍,当着几名关系要好同学的面,喝下了混有毒鱼丸的水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部门检查,阿珍自杀所服“毒鱼丸”被检出氰化物成分,并确认该“毒鱼丸”系长坡镇利晓冬出售,无买卖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鱼丸检测出氢化物阿珍父母怒告鱼丸店
与渔具店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阿珍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1.8万元。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店老板承担20%责任。除去此前赔偿的2000元,利晓冬还应支付阿珍父母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万元。日前,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罪判处利晓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根据法庭调查: 2010年4月6日傍晚,琼海长坡农民赵邦海看见女儿在家,却没收拾房间,家里一团糟,他十分生气,联想到女儿近来学习成绩下降,便骂了阿珍一顿。受到责骂之后,阿珍便赌气离开了家。因为从小被管教很严,时间长了,脾气很倔强的小女孩的心里产生了逆反心理。阿珍因此承受不了父亲的责骂,便邀同学阿华陪同自己到长坡镇新市场旁利晓冬的渔具店,谎称买“毒鱼丸”灭老鼠,向其购买了两粒“毒鱼丸”,每粒1元。
——律师说法:阿珍满17岁有自我限制行为能力负60%责任
律师田野认为,在阿珍自杀事件中,虽然渔具店老板私自出售有毒鱼丸给阿珍,应该承当相应责任,但作为事件主体,阿珍对自己行为应该有自我限制能力。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阿珍自杀死亡后果应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这要分别考察三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第一方主体即阿珍,在案发时阿珍已年满17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预判和认知能力,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应当对有关活动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方主体即阿珍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阿珍的父亲在教育女儿时方法不当,有责骂行为致使女儿赌气而服毒自杀,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方主体即渔具店老板,在未取得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渔具店主非法向只有17岁的受害人出售含有氰化物成分的“毒鱼丸”,并发生了对方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未成年人非法出售危险物品,其非法行为与阿珍自杀死亡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渔具店老板对阿珍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确立了对阿珍自杀死亡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阿珍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父亲和渔具店主应分别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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