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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镇人大代表状告市政府》追踪:文昌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违

移动版    时间:2016-11-19 15:56

  《文昌一镇人大代表状告市政府》追踪(详见本报8月24日9版)

  文昌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法院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组

  本报讯 发现有人违规“吃”低保,提出申请改正意见未得到答复,再提交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为此,今年8月,文昌市东阁镇一人大代表状告文昌市政府和第三人东阁镇政府。昨日,记者获悉,海南第一中院已经对此作出判决,认定文昌市政府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

  文昌市东阁镇人大代表陈川森发现该镇审核的城镇低保人员名单中,竟有违规“吃”低保人员。陈川森就此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意见”要求改正,但没得到答复。随后,陈川森向文昌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结果也没被受理。陈川森遂把文昌市政府和东阁镇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文昌市东阁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有义务作出答复,至于原告向第三人提出的10项请求是否合理、合法、真实,第三人应当在审查后作出书面答复,不应当不作任何答复。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违法的。所以,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的范围,该院不予采纳。

  近日,海南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文昌市政府于2011年6月8日对原告陈川森作出的【文府复决字第(201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限令文昌市政府一个月内对陈川森所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驳回陈川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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