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去世琼海同母异父兄弟为争房产闹到法院
琼海嘉积镇的杨紫萍阿婆一生经历了两次婚姻,共生育5个子女。杨紫萍为了防止子女在她去世后因争遗产起冲突,故在生前立了遗嘱。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她去世后,两个儿子为争产还是闹上了法庭。在双方纷争的过程中竟然出现了3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避免子女争遗产起冲突,阿婆立遗嘱
2014年,97岁的杨紫萍离开人世。杨紫萍这一生经历了两次婚姻,共生育5个子女。刘大宝是杨紫萍的第一个儿子,出生于1941年,这是她和前夫刘军的儿子。后来,杨紫萍和李志平又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杨紫萍再婚后,相继生下李东、李梅、李菊、李艳等几个子女。李志平于1960年去世。
1955年,坐落于琼海市嘉积镇的一座房屋所有人因资金困难,以500元的价格将房屋典当给李志平5年。典当期满后,房屋所有人将该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紫萍。
2014年杨紫萍去世后,关于房产的纷争就开始了。大儿子刘大宝拿出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杨紫萍,丈夫李志平于1960年因病去世,死亡后,座落于嘉积镇的房屋、铺面是我筹建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现我年老体弱,日感不支,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之间继承房屋发生争执。特立本遗嘱,将铺面至屋内天井庭的房屋,包括天井庭,我去世后全部由大儿子刘大宝(前夫之子)继承,从屋内后进的天井庭墙至街面的房屋,由二儿子李东夫妇居住,李东夫妇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刘大宝所有。”
刘大宝拿出这份遗嘱后,李东也拿出两份杨紫萍立下的遗嘱。其中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和丈夫李志平共生育一男三女,男李东,女李梅、李菊、李艳。我丈夫李志平于1960年病故。我今年已经96岁了,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们争占遗产,在我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时,特立此遗嘱:将登记在我名下的座落于琼海市嘉积镇房屋自愿留给儿子李东继承,女儿李梅、李菊、李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刘大宝不得干涉和争占。”
另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死后的丧事由李东负责操办,政府发给的抚恤金由李东领取,用于丧事的一切开支,其他人不必花费,如有结余归李东,缺口由李东自己承担。我生前是李东照顾,我的工资已由李东用于我的生活、医疗、日常用品等支出。我死后你们不要为我的工资、抚恤金和房产发生争议而伤兄弟姐妹之情。”
哥哥为争房产把弟弟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9日,刘大宝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利,刘大宝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琼海市嘉积镇杨紫萍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限令李东腾退铺面至屋内天井庭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3年5月8日,杨紫萍曾以不慎遗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申请补办登记发证。2013年9月30日,琼海市人民政府对该地补发新证。现该房产的旧证由原告刘大宝持有,新证由被告李东持有。刘大宝提供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但无遗嘱人杨紫萍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涂改处未经遗嘱人杨紫萍确认,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该遗嘱公证。而李东提供的两份遗嘱为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居委会干部见证,立遗嘱人杨紫萍签名盖手印。
据了解,杨紫萍生前长期与李东共同生活,年老生病时,生活上被告李东给予其较多的关心、照顾。去世时,主要由被告李东操办丧事。再查明,2001年杨紫萍出资给原告刘大宝在琼海市嘉积购买铺面一间。而刘大宝称,已从该铺面收取的租金中还了其母亲杨紫萍的出资购房款。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大宝和李东四兄妹存在争议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房产,是杨紫萍与其丈夫李志平的共同财产。原告刘大宝所提供的1996年6月14日的公证遗嘱明显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反映出被继承人杨紫萍的真实意思。该遗嘱不仅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遗嘱实质内容上还处分了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大宝的诉讼请求。
刘大宝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刘大宝去世,其妻子潘丽和子女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在法庭上,潘丽提交了几份证据:音像光盘一个,证明被上诉人李东不尽照顾杨紫萍老人的义务;相片若干张,证明上诉人刘大宝一家与杨紫萍老人的关系融洽;照片若干张,证明杨紫萍去世后,上诉人刘大宝为其修坟尽孝心。法院认为,潘丽提供的几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上诉人刘大宝在一审中应当向法庭提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省一中院对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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