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全面实行“新农保” 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
海口市全面实行“新农保”
对象:海口市农业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者咨询热线:66780027
10月29日,海口市又一项民生项目——新农保全面施行。2009年底,海口市美兰区率先试点了新农保工作。根据部署,今年第四季度,全省要实施新农保。10月28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在海口四个区全面施行。根据调查摸底,海口市有34万人符合参保条件。今年第四季度海口市新农保参保率要达7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90%以上。10月29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潘泽和对新方案进行了解读。
参保对象:
新农保参保年龄最低16周岁
潘泽和指出,海口市新农保的范围对象是: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而将新农保的起始年龄定位16周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这主要考虑到这个年龄是国家义务教育结束的年龄。
个人缴费:
最低100元最高1000元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补贴构成。潘泽和对新农保基金的构成逐项进行了解答。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集体补助:
最高限额为3000元
集体补助方面,潘泽和指出,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组织机构、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即3000元)。
政府补贴:
多缴多补最高100元
潘泽和表示,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给予的补贴主要有以下项目: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补贴。
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不给予政府补贴。
农村“两委”干部
每人每年资助1388元参保
对于参加新农保的在职农村“两委”干部,由政府同意按照平均月固定补贴995元的20%的标准为其缴费,即按每人每年最高档次1000元一次性缴费,并享受每人每年1388元的资助参保。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
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对于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潘泽和表示:“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按照《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农村低保人员
每人每年代缴百元保费
对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非国家试点地区由省级财政负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社会统筹账户由个人账户资金划转、退还等过程中扣除的各级人民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迁离本身、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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