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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中涉及原籍外出人员和华侨同胞问题的

移动版    时间:2016-12-01 15:49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中涉及

原籍外出人员和华侨同胞问题的通告

 

    为了健全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切实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土地权属争议,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5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工作中涉及到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和华侨同胞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区域划分: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划分。

    二、总登记期限:2009年4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户主,必须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㈡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

   ⒈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及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⒉本户“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材料。

    ㈢在规定的时间到宗地现场指认权属界线,履行签章手续。

    四、使用宅基地的户主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或到场指界签章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不收取户主任何费用。

    六、如不按要求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或不按规定履行指界签章手续,后果自负。提供“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的时间与地点届时另行通知。

    七、春节将至,原籍外出人员和华侨同胞将返乡与家人团聚,喜迎新年。在此期间,可将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交给家乡的亲人,并委托其代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现场指认权属界线,履行签章手续。

    八、宅基地地籍调查等日常事务由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室(简称“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办”)办理(联系电话:62815101)。有关材料及委托手续可由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村小组或代理人代收转交。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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