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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炒粉做得慢引发争执 夜宵摊主将客人砍伤获刑

移动版    时间:2016-12-07 03:07

  南海网海口3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客人因一份炒粉做的慢要求退掉与夜宵摊主发生争执,夜宵摊主韩某某将客人砍伤。3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儋州男子韩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亲戚杨某某(12岁,在校学生,因端午节放假前来帮忙做服务员)以及“胖子”(炒锅师傅,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金盘路金碧大地豪庭门前夜宵摊处做夜宵时,与前来吃夜宵的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及朋友郑某某、符某某、蒙某某等五人,因夜宵炒粉做的慢以及是否退一份炒粉的事情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郑某某将桌上的炒粉泼到身上,将杨某某烫伤,后韩某某上前抓起掉落在地上的炒粉扔向郑某某,双方发生冲突。“胖子”冲过来用菜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左肘部砍伤,韩某某用烧烤用的尖刀将黄某某后背刺伤,郑某某等人分别逃走。韩某某、“胖子”、杨某某追赶郑某某至马路对面后,黄某某、蒙某某看到郑某某被围住也赶过来欲为郑某某解围,随后“胖子”用菜刀将黄某某的手肘部砍伤,黄某某倒地后,韩某某、“胖子”、杨某某上前对黄某某拳打脚踢,“胖子”再次用菜刀将躺在地上的黄某某的小腿部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背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背、肘、小腿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肋骨、尺骨、胫排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左肘部损伤属轻微伤。2014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金盘派出所投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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