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 可请求适当减少
移动版 时间:2016-12-07 14:02
南岸区郑先生问:我最近为购买一套二手房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我违约,将承担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现在因客观原因我不想购买该房屋了,可又觉得违约金太高了。请问,我是否可以减低标准支付违约金?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玲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
今明两日,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作客本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以拨打本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前往本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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