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出质股权给阿里,对双方都如隔靴搔痒(图)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
文/孙永杰
日前,有媒体报道,阿里似乎正在以股权质押的形式入资锤子科技。由于锤子科技现在没有明确的估值,所以业内无从知道此次通过股权质押形式锤子科技最终能够获得多少阿里的资金注入,但显而易见的是,锤子科技与之前一样,正面临发展中资金链断裂的危险。那么阿里的注资真的可以让锤子科技走出低迷吗?注资的阿里又能否借此实现自己的目的?
从之前阿里注资魅族看,其核心目的无非是“借鸡生蛋”,即利用魅族手机来推广自己的YunOS系统。而魅族似乎也没有辜负阿里的期望,据赛诺中国的相关统计,2015年YunOS手机出货量达到3310万部,占国内市场份额7.1%,并在2016年第一季度1700万的出货量,国内的市场份额超越了iOS。我们相信,这之中,作为“生蛋之鸡”的魅族贡献了其中多数的市场份额。不知业内看到这个统计数据作何感想?至少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阿里拥有的庞大用户基数的互联网产业,还是中国智能手机整体市场的手机产业角度看,这个比例其实并没有任何的价值。
也许正是基于此,阿里未来需要的还是要不断扩大自己YunOS的用户数,但就像之前,除了花钱买来魅族充当“生蛋之鸡”外,其他所谓预装阿里YunOS的厂商要么就是更不具影响力的小厂,要么就是某些厂商的“面子”之举,照此下去,YunOS对于阿里来说始终是个“鸡肋”的角色。即与真正的主流手机操作系统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但与同行的百度和腾讯相比,又好似很有优势。但是放眼望去,在中国手机厂商中,稍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厂商(例如IC Insights预测的2016年手机厂商出货量全球前12强中的中国8强厂商),除了垫底的魅族之外,其他厂商很难买阿里YunOS的帐。而二线的中国厂商,例如乐视、360等之前也早已经通过注资渗透到传统手机厂商中和有自己的“小算盘”。那么剩下就恐怕就只有缺欠的锤子了。这似乎在反映出此次阿里注资锤子是无奈之选的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阿里YunOS自身在手机产业中的影响力远非自己和某些业内媒体吹嘘得那么强大和有影响力。
接下来再看锤子。一个年出货量充其量为百万级(其实去年的出货量也就几十万部)无论对于其自身,还是阿里YunOS的推广的实际意义和价值何在?在此也许有人会称,锤子手机在业内还是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甚至不乏忠实的“锤粉”,但实际情况是,据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联合新华网、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去年第三季度《中国手机品牌口碑研究报告》显示的22个活跃品牌中,锤子手机排名倒数第三。而今年发生的“锤粉”诉锤子手机商业欺诈一事,不管结果如何,势必会对锤子手机的口碑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阿里注资锤子之后,锤子手机自己的Smartisan OS极有可能会寿终正寝,而业内知道的是,Smartisan OS之前曾是锤子手机自己所言差异化优势之一。
另外,从此前阿里注资魅族,其更多倾向于低端机(例如魅蓝系列)看,锤子手机在接受注资后恐怕也会采取同样的产品和市场策略,毕竟阿里最核心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用户基数。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全球和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增长已经开始放缓,没有真正核心竞争力的厂商,要想在这种市场趋势下获得增长的话,恐怕除了低价将没有其他的选择。而这势必给厂商带来营收和利润的压力。例如近期高通诉魅族一事,从魅族拒绝交纳专利费的理由是授权费不合理(其实就是认为太高)可见一斑。毕竟大家同处在一个行业中,为何别人就没有嫌高,而单单是魅族呢?这与魅族以低利润,甚至是赔本主打低端不无关系。
既然采取相似的产品和市场策略,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魅族和锤子手机在未来是否会产生“互搏”呢?即都拿了阿里的钱,自然要为阿里办事,“二仆服一主”会是什么结果。既然阿里看中或者是考量的主要标准就是出货量,那么魅族和锤子在已经是低价层面的价格战将不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营收和利润进一步承压的同时,让自己尚存的品牌价值更快被稀释,至少未来借此获得溢价(从低端走向中高端)的可能性越来越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阿里注资锤子,除了彰显阿里的有钱任性外,无论是对于阿里还是锤子都是隔靴搔痒,即在双方最为迫切需要的出货量的增长上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长远看,接受阿里注资的手机厂商(例如魅族和锤子)将只能为了出货量的首要目标而让品牌价值继续稀释,进而封杀了自己可能存在的中高端获利之路,而阿里YunOS即便是通过花钱买来的用户基数,由于其主要集中在低端用户群体,除去基数的因素,单从用户价值的角度,对于阿里的意义也不是很大。
-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2024-12-07)
- 12月1日西安西咸诺富特酒店启幕(2024-10-31)
- 央行小额高频再施百亿逆回购(2024-10-31)
- 关于开展专项金融服务支持网信企业复工复产和数字经济(2024-10-12)
- 记湘北会战(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