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涉华侨房屋腾退纠纷案
人民网海南视窗琼海1月22日电 日前,琼海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房屋侵权纠纷,该案当事人双方历经多次诉讼,且申请执行人为马来西亚华侨,被执行人又拒不合作,使该案的执行遭遇了巨大阻力,但在执行法官不畏艰辛,先后11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该案成功和解。
起因久远的房产争端
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两处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的讼争对象。申请人李氏兄弟诉称,二人是马来西亚华侨,从其父母李某洲、王某贞处继承了上述两处房屋,而这两处房屋本是由李某洲夫妻从其父李某瑶处继承的,此前李某瑶曾将两处房屋交由其女李某红代为保管并使用,李某红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子陈某光、李某霞夫妇,及孙子陈氏兄弟居住。
被执行人陈氏兄弟及其母李某霞则认为,该房屋一直是其一家人居住使用。且这两处房屋曾于1973年被14号强台风摧毁,是其一家人共同出资将其中一处房屋重建,并为1975年广东省琼海县城建部门颁发的《基建许可证》承认。1984年李某霞受李氏兄弟之母王某贞委托,垫付了5千元申请侨房,赎回另一处房屋。
1990年6月,王某贞与李某霞签订协议,王某贞同意李某霞继续使用两处房屋至1994年,以抵销其两处房产的重建资金和租金。同日,李某霞将两处房屋的房契等资料交予王某贞。但在托管期限届满后,陈氏兄弟及李某霞并没有返还房屋。李氏兄弟多次要求三人返还房屋,均遭到其拒绝。
几经曲折的诉讼历程
2009年,琼海市房管局依照李氏兄弟的申请,将两处房屋从王某贞名下转移至二人名下,并由琼海市政府为其颁发了房产证。但陈氏兄弟及李某霞认为,琼海市政府将两处房产确权并颁证给李氏兄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客观事实,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但被海南一中院驳回。三人又向海南省高院上诉,又被驳回。
尽管如此,陈氏兄弟及李某霞依然继续使用该房屋,拒绝交还给李氏兄弟。2011年12月,原告李氏兄弟向我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但被告坚持认为,讼争房屋早已被台风摧毁,现房屋是其家人重建的,原告要收回房屋需进行适量补偿。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房产证合法有效,对两处房屋拥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且当初王某贞与李某霞签订的协议中,王某贞同意免收李某霞以前居住使用房屋的租金,并同意其使用至1994年,以补偿其重建资金和赎金。但李某霞在期限届满后并未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而是交由其儿子陈氏兄弟使用和经商,其行为属无权占有,于是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三被告不服判决,向海南一中院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缺乏事实根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难度重重的执行和解
海南一中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告始终不肯履行其法律义务,拒绝返还房屋,于是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我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返还房屋给申请人。接到我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陈氏兄弟来到我院反映,认为其母李某霞与王某贞签订的协议二人并不知情,应属无效行为,且两处房屋是自己一家人建造和赎回的,产权应属其所有。我院执行法官向其指出,其诉求被一审、二审驳回,法院判决也已生效,必须限期执行。鉴于二人无其他地方可居住,法官同意给予其一定时间搬离,二人也同意先腾出一处房屋。
随后兄长陈壮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将其居住的房屋返还申请人。而其弟陈严却百般推脱,先是以无处可搬为由拒绝腾退,申请人为其找到租房后,其又要求申请人支付10万元,作为建造该房屋的补偿。为了促使该案和解,执行法官一方面不厌其烦地多次召集陈某,对其进行法律释明,一方面向陈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希望能为其解决住房问题,但村委会也表示无处安置陈某。看到执行法官在真诚为其解决问题,陈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多次电话联系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陈某支付了3万元作为补偿,陈某也及时将房屋返还给了申请人。
此案前后历经11次调解,执行之难度可见一斑,但我院法官并未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从被执行人的角度出发,积极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并与双方多次进行电话、面对面沟通,最终促使该案成功和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这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切实践行。(余恒平、通讯员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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