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农历七月十五日汉族称中元节,俗称“鬼节”,传说该日地府放出全部鬼魂,民间普遍进行祭祀鬼魂的活动。凡有新丧的人家,都要上新坟,而一般在地方上都要祭孤魂野鬼,所以,中元节是以祀鬼为中心的节日,系中国民间最大的祭祀节日之一。
琼海地区也不例外,在中元节这天,都要上坟扫墓,祭拜祖先。不少村镇的年轻人会聚在一起燃放自制的大型孔明灯。昨天晚上,琼海万泉镇就燃放一盏24孔的大型孔明灯,直径可能有六七米。在几十个人的协作下,这盏超大型孔明灯成功飞天。
琼海市人民政府曾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了关于“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严禁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者,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各镇政府、彬村山经济区、各国营农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按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附: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海府[2013]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燃放。因其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飞行距离和坠落地点,极易引发各种火灾,对飞行航空器、高速电动火车、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各类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含流动商贩)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孔明灯”。发现销售者将全部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杜绝销售行为。
三、城监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众活动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者,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监管,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做到销售、燃放、监管不留死角,彻底遏制安全事故隐患。
七、各镇政府、彬村山经济区、各国营农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八、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按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部门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城监、安监等部门举报。对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方法是:对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事件者,孔明灯直径1.5米以下的奖励300元;直径1.5米(含1.5米)以上的奖励500元。奖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为举报者保密,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城市监察大队——6282328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