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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博鳌水城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公示(公

移动版    时间:2016-12-13 12:51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博鳌水城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博鳌水城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2620日至2012626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市政府办
                                                                          
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博鳌水城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鳌水城水域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城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鳌水城水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博鳌水城水域内航行、停泊、游乐、体育、施工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澜海事局(以下简称清澜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博鳌水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博鳌镇人民政府落实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日常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博鳌水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博鳌水城水域内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鳌水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博鳌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在博鳌水城水域内新建、改建码头或乘客上落的临近水域必须符合博鳌水城总体规划,应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前应征求清澜海事局的意见。

第五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水城水域内设置专用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乘客上落码头或临近水域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得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七条  在通航环境许可情况下,船舶在水城水域航行时应沿习惯航路右侧行驶,靠(离)码头、乘客上落的临近水域时,靠泊船舶应避让驶离船舶。 

    第八条  船舶航经码头或乘客上落的临近水域时,应注意观察进出码头或站点船舶动态,谨慎驾驶,慢速通过。

    第九条  进出码头或乘客上落的临近水域的船舶应注意避让在航路中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  船舶除特殊情况外,平时都应谨慎驾驶,保持正规了望,航速不得超过12公里/小时

    船舶航经狭窄航道、浅水区域时,不得追越。除特殊情况外,高速船舶在水城水域中不得追越。高速船舶在追越其他船舶时,应注意避让其他船舶。

    第十一条  遇有风力达到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急流等情况危及航行安全时,船舶应立即停航。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城水域内设置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产捕捞、养殖等设施。

    第十三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时,必须按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十四条  在博鳌水城水域中,从事农副渔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只应在由博鳌镇政府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章   旅游船舶及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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