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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司机状告保险公司 赔精神损害费1元

移动版    时间:2017-01-01 06:47

  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4月24日讯(记者聂元剑实习生王君)2010年12月23日,林先生驾驶汽车行驶在乐东九所时被掉落的石头撞坏。林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却以林先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被保车辆出险为由拒赔。为此,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当,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索赔精神损害费1元。

  据林先生介绍:他于2010年2月购买了一辆广汽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并在该保险公司买了5000多元的机动车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0年12月23日,林先生驾驶该车经过乐东九所路段时,由于高速路面损毁严重,尘土飞扬,能见度低,前方掉落石块,在躲避不及的情况下,导致车辆底盘菠箱部位受损漏油。

  事故发生后,林先生即向该保险公司报损,保险公司受理后派出所员前往现场堪验,并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索赔申请书。

  随后,林先生才叫拖车把损坏的汽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修理费及拖车费共计5400元。

  2010年12月29日,该保险公司给林先生送达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林先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被保车辆出险为由拒赔。

  林先生随后要求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驾照信息》注明:林先生办理的“B、D”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

  林先生说:“依据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我在2010年12月23日开车发生车险事故时,驾驶证换证时间并没有超过规定,他的驾驶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超过有效期驾驶被保车辆出险’的情况。”因此,他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在要求保险公司按要求赔偿应付的保险费外,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

  记者于4月22日下午参加了海口龙华区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该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答辩,但法庭没有当庭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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