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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规定保护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海南省琼海市政

移动版    时间:2017-01-04 06:17

为加强万泉河流域的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编制万泉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专项规划,严格万泉河流域的生态公益林划定和保护以及河道采砂等管理。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实行万泉河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万泉河水质监测点,特别要加强对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跨市、县、自治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和重点河段实施监测。禁止在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迁移至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规定》还要求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等。

该《规定》的出台将对万泉河流域环境保护,万泉河水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我省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又添一笔亮色。 (报送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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