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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移动版    时间:2017-01-07 06:3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81号),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农村的重要民生事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农村道路里程数、农村机动车数和驾驶人数急剧增长,农村居民出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由过去主要以摩托车、自行车、三轮汽车为主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型客车、面包车、公交客运车等多元化交通出行方式转变,群众出行难问题逐步得到缓解。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谋划不足、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和机制尚未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严重,加上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道路交通将进入车辆大发展、安全隐患大暴露、安全管理大考验的发展“深水区”。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农村快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平安海南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因地制宜、创新管理,坚持管理服务结合,积极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宣传教育、执法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标准化。到2018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设置,农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协管员、劝导员标准化配置,达标率达100%;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乡镇使用率达100%。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到2019年,农村道路重大隐患整治率达95%,驾驶摩托车上路守法率达80%,驾驶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路守法率达80%,驾乘机动车安全带使用率达90%,驾乘摩托车人员安全头盔使用率达到80%。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有效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农民出行安全畅顺,为建设海南美丽乡村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县、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主体在市县、管理在乡镇、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各市县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技管理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提升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开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登记管理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养护、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客运发展政策措施扶持力度。

  省农业厅:负责拖拉机登记管理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严把准入关,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上路行驶安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资金纳入市县和乡镇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联席会议)、乡镇交警中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农村客运保险、营运补贴等经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拖拉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活动。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加强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地区学校、幼儿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强化流通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行为。

  省旅游委: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地区旅游风景点内道路、车辆以及停车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旅游观光车辆、驾驶人管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客(货)运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客(货)运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实现车辆卫星监控入网率达100%,上线率达95%以上。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形势,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乡镇政府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站长由1名乡镇领导兼任,副站长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交警中队长兼任。每个乡镇政府聘请3名以上专职交通安全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开展工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监督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车主、驾驶人依法依规办理车驾管手续;排查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维护、管理、使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导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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