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家庭旅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海南省
海府〔2008〕63号
琼 海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家庭旅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家庭旅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琼海市家庭旅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经营家庭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间数为6间以上可供客人住宿的客房。
(二)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三)收银台配置税控机收费。
(四)客房装修良好,有制冷设备,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电话、彩色电视、充足的照明电源。
(五)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抽水恭桶,有防滑措施。每日16小时以上供应冷热水。
(六)家庭旅馆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2006《通用符号》及GB/T10001.2《旅游休闲符号》标准。
(七)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八)设有下列服务项目: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预订客房、餐饮服务,运送行李服务,长途电话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等。
第四条 家庭旅馆的主管部门为琼海市旅游局。
第五条 家庭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
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卫生、税务、工商、质监、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旅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要先到工商部门核定名称,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颁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并将证照复印件报送市旅游局备案,领取全市统一的《家庭旅馆》标牌。
《家庭旅馆》标牌由市旅游局统一设计和制作,标牌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提出办理证照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核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或决定不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理由、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挂于家庭旅馆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人劳、安全、卫生、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 家庭旅馆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客房价格。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标价牌制作格式统一为《客房价目表》,其内容应包括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标准以及房间主要设备等方面,并在醒目处悬挂价格标价公示牌。
第十三条 镇政府对所属区域的家庭旅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送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镇政府发现其辖区内未经领取经营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经营的家庭旅馆,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依法查处结果反馈给镇政府。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管理家庭旅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 家庭旅馆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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