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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岁多女娃爬上路边楼房摔下 房主被判担责30%

移动版    时间:2017-01-09 06:55

  房主未尽防护义务被判担责30%

  南国都市报5月17日讯(记者 何慧蓉)在外婆没注意的时候,不到2岁的女娃爬上了楼房,从2楼摔下生命垂危。因感治疗无望,家人决定让孩子出院。出院当日,女孩死亡。因为赔偿问题,女孩的父母和楼房的主人打起了官司。

  陈丽艳在海口灵山某村马路边建了一栋3层楼房,尚未完工。楼房旁边有一家小卖部,村里没啥娱乐,平时一些村民会带着孩子到这里聊天玩耍。2013年3月中旬的一个下午,一老人带着不到2岁的外孙女晴晴到了小卖部。老人在小卖部聊天,晴晴在一天玩耍。在老人没注意的时候,晴晴爬上了陈丽艳当时处于停工状态的楼房,并从2楼摔下……

  在场群众拨打120后,晴晴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日,医院开具病危通知书。因晴晴一直处于深度昏迷,两天后晴晴的父母办理了出院手续,将晴晴送回文昌老家。出院当日,晴晴死亡。住院期间,晴晴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其中个人支付9千多元。

  晴晴没了,派出所曾召集双方商议解决该事故。但是,双方在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晴晴的父亲温思伟、母亲邢娟将陈丽艳起诉到海口美兰法院,双方打起了索赔官司。

  陈丽艳的房屋前后均与道路相邻,其房前的水泥路更是村民来往的必经之路。而从当时警方拍摄的照片来看,该楼房在停工期间,建设房屋的脚手架未拆除,脚手架上未安装防护网,一楼柱子之间尚未砌墙,呈开放状态。

  海口美兰法院一审认定,晴晴爬上二楼跌落系由其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及陈丽艳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等原因造成,由晴晴父母承担30%的责任,陈丽艳承担70%的责任。该院一审判决,陈丽艳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给晴晴父母。

  陈丽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晴晴入院不久医院就下达病危通知书,孩子病情恶化,其父母放弃治疗也是无奈选择。而晴晴的死亡与从楼上摔下有必然的联系,陈丽艳在建的房屋处于停工状态而无人管理,且楼梯及四围未设防护网,因该房屋在马路边,小孩可随意进入玩耍,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陈丽艳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导致晴晴伤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看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海口中院认定陈丽艳承担30%责任,温思伟、邢娟夫妻承担70%的责任。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丽艳赔偿晴晴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9万余元。

  律师说法

  楼房主人未合理防范应担责

  不到2岁的晴晴夭折了,被判担责30%的陈丽艳或许觉得冤枉。但是,她是否真的就没有责任了呢?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学智表示,陈丽艳的房屋临近村中公路,出于停工状态没人管理,也未设防护网,对于晴晴爬楼摔下有一定过错。

  董学智认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其所有人应尽合理的防范义务,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具体责任划分,需要看事情发生时的情况而定。

  本案中,陈丽艳可以做到封闭房屋、有人管理、装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但其没有做,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法定责任;而晴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责任,导致晴晴爬上楼摔伤,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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