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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海口人过年放烟花玩爆竹,请到这些地方!不然会被罚款哦~

移动版    时间:2017-01-17 20:42

通知|海口人过年放烟花玩爆竹,请到这些地方!不然会被罚款哦~

都说没有烟花爆竹就没有年味儿

但在海南过个噼里啪啦的年您可要找对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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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2017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椰海大道以北,粤海大道以东,南渡江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海甸岛、新埠岛和司马坡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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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防火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三、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591013。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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