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简介(部门工作)海南省琼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是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主管、民政厅批准的,全省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总部设在海口,并在全省沿海重点渔业市(县)设有13个办事处。
在农业部何海南省的支持和推动下,海南省渔业保险工作发展迅速。自开展业务以来,累计承保渔民27万余人(次),承保渔船3万余艘(次),提供风险保障242多亿元,受理理赔案件1168宗,支付赔偿金近3200万元,为船东和渔民出险后及时恢复生产、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南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民政厅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我省渔业保险工作,为海南省渔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标的
在海南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包括本人、本人随船家属和本人所雇佣的船员)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生产作业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负责按规定赔偿。(见承保条款)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A、B两档,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投保。
A档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9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
B档每人保险金额4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8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保费补贴
省财政补贴50%
赔偿标准
1. 死亡按保单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赔偿,伤残按照《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程度与赔付比例表》标准赔偿;
2. 整船满额不记名的,若出险时船上人员超过保险人数,按照比例赔偿。
渔船保险
在海南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的船体及其附属设备(机械设备和通讯导航设备)
保险责任
1. 渔船全损保险
(1)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渔船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发生的有效的施救和救助费用。
(3)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为确定保险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而支付的检验和估价费用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见承保条款)
2. 渔船综合保险
除渔船全损保险的责任外,渔船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保险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的损失及救助费用;
(2)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渔船的部分损失。(见承保条款)
保险金额
根据渔船材质、功率和使用年限,在估价范围内确定。
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2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
赔偿标准
保险赔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理算依据,按照承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并扣除免赔率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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