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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索回丈夫卖掉的房 法院三次驳回

移动版    时间:2012-08-22 06:30

  琼海之窗网最新报道 (记者:姜文山 文小丹)丈夫当年以720元的价格购买120平米的土地并建起了房屋。后来,为给儿子治病,丈夫将房屋转让,得到7000元款项。却不想引来妻子不满,并连打三场官司。记者 刘江浩

  720元购得120平米土地

  “那时候房产价格比现在低,我们当时是以720元的价格,获得一块120平米土地的使用权。”昨日,现住琼海市嘉积镇的邓某对记者说。据老邓介绍,早在1988年的时候,他便以720元的价格,获得一块位于琼海市阳江镇阳江新街的土地,面积为120平米。随后,当地镇政府发放建房用地使用许可证明,许可老邓在该地上建房。获得建房许可后,老邓就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房屋。

  2001年,为给长子治病,老邓将720元买来的房屋及土地,售给陈兴,出售转让价格合计7000元。

  然而,事隔9年之后,老邓的妻子郭秋(化名)却一纸诉状告到琼海市人民法院,声称丈夫无权转让该房屋,请求法院判令陈兴返还其与长子共建的房屋。

  原告:用房租抵借款利息

  郭秋诉称,2001年,丈夫为了送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长子到海南省安宁医院进行治疗,便向陈兴(化名)借款7000元。

  郭秋称,此后,老邓把原本自住的位于阳江镇上的房屋,交给陈兴使用,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用这栋房屋的月租抵掉7000元借款的利息,并在老邓还钱的时候,由陈兴交回房屋。在把房屋交给陈兴使用后,他们一家来到嘉积镇种荔枝,并住在附近的一个餐厅。后来,餐厅要征用,他们一家便只能向别人借款7000元准备还给陈兴,但陈兴以老邓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他为由,不愿交回房子。

  郭秋还诉称,房屋是她和当时未发病的长子合建的,丈夫无权转让房屋,请求法院判令陈兴返还其与长子共建的房屋。

  对此,作为被告的陈兴则称:没有证据证明位于阳江镇新街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属属于郭秋和长子所有。陈兴称,在2001年的时候,老邓因为缺钱,将房屋及土地以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2001年11月份,老邓收到其支付的4000元款项,并出具收条,收条上注明余款3000元于次年年底付清。

  陈兴还称,到了2002年12月份的时候,老邓再次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表示:把阳江新街的该房屋及土地一并转让给陈兴永远管理,款项已经全部付清。而且,他和老邓并不是朋友,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次诉讼均被判败诉或驳回

  琼海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表明房子及屋基是以7000元价格卖给陈兴。被告陈兴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已对该房屋及土地占有和使用多年,房屋买卖行为应依法认定有效;故判决驳回郭秋的诉求。

  郭秋提起上诉,省一中院认为,老邓与陈兴转让房屋并地基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败诉后郭秋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今年6月,省高院下达裁决书并裁定:驳回郭秋的再审申请。

  昨日记者获悉,尽管历经三级法院判决或裁决仍旧败诉,郭秋和丈夫老邓依然不服,并准备请求司法鉴定部门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律师点评

  败诉者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邓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土地,并在土地上建设房屋,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而针对本案当中,老邓妻子认为本案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是其在法定期间未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尽管如此,老邓仍然可以自行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申请鉴定,如果鉴定本案主要的定案依据是伪造的,其可以凭借鉴定结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再次向高院申请复查本案。相关进展本站还在进一步跟踪报道。(编辑:王海富 赵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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