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男子敲诈勒索获刑 曾向宾馆老板索保护费吃白食
2017 年 02 月 03 日 20:54 琼海笔生
原标题:琼海一男子敲诈勒索获刑四年半
向宾馆老板索保护费白吃白住了3个月
琼海一男子以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收取2家休闲中心的“保护费”共计达3万元。另外,为索取“保护费”,该男子还伙同数人强行入住一宾馆,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花费达1万多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振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不给就砸”强收“保护费”3万元
2009年6月的一天,王振进找到琼海市嘉积镇温州港保健中心老板郑某某,称其要在该保健中心“看场”,要求老板每月向其交2000元“保护费”。遭到拒绝后,王振进先后几次伙同他人,持工具到该中心打砸闹事。郑某某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同意从同年9月开始每月向其交纳1000元的“保护费”。王振进共收取该中心“保护费”1万元。
2011年初的一天,王振进等人找到嘉积镇温福城按摩保健休闲中心以同样的手段要求老板交纳“保护费”。直至2012年12月,王振进在温福城共收取“保护费”2万元。
“不给就不走”白吃白住宾馆3个月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振进找到嘉积镇江南宾馆老板潘某某,要求交纳“保护费”,遭拒绝。同年6月1日至9月5日期间,王振进伙同多人住进江南宾馆内,并在该宾馆内强拿硬要财物,共计花费11954元。此外,王振进等人还经常在该宾馆大厅内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导致该宾馆于2011年11月被迫停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振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振进还伙同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经营的江南宾馆白吃、白住及强拿硬要财物价值11954元,严重影响该宾馆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振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振进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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