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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琼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移动版    时间:2017-02-08 15:04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琼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琼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市政府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26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琼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琼府[2010]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与土地保障、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三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加。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实现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同步进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实现参保率达到60%,发放率达到60%以上。
三、参保范围
属于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缴费标准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3、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补贴5元,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由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每年100元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政府不给予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
2、《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
(二)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六、制度衔接
(一)《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参加了老农保(以下将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七、组织领导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邢远飞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  茹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  锐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庆智  (市财政局局长)
陈泽教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成  员:王  仪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庄辉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梁健生  (市农林局副局长)
王文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洪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黎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曾正茂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  力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蒙茹君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黎仕书  (市残联副理事长)
覃业宣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陈泽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蒙茹君、黎陛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电话:62928991,传真62936297。
八、职责分工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农保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新农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社保事业局负责新农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
(五)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全市农村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七)市残联负责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和双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人员鉴定工作。
(九)市监察局和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农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和彬村山华侨农场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九、实施步骤
为了全面完成新农保工作目标,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前期筹备阶段:(9月25日— 10月25日)
1、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农场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管人员和协管员名单,制定新农保工作方案,并报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安装运行省、市、镇三级新农保信息系统。
3、举办新农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
(二)宣传发动和数据采集阶段:( 10月8日— 10月31日)
1、市、镇(农场)两级分别召开新农保工作动员大会。
2、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街道、村张贴宣传标语,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页、宣传车进行宣传。
3、各村协管员做好村级数据采集,按要求填写《新农保参保登记表》,并及时将所采集的信息及领取人员申报表汇总到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4、各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新农保参保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指定代办银行,并发出缴费通知单。
(三)参保发证和养老金发放阶段:(11月1日— 12月10日)
1、参保人员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开办代办卡,一次性将全年缴纳保费划拨到市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将回单送交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2、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缴费登记。将缴费人员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上报市社保事业局。
3、市社保事业局对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对,开设个人账户,并发放《新农保缴费手册》。
4、保险费征缴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实行村每周一报、镇每周一报制度。
5、在录入参保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金。
(四)总结检查阶段:(12月11日— 12月31日)
按照工作目标,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农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十、工作要求
实施新农保涉及市、镇、村三级,人数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全市上下要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抓住关键,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实施新农保的重要意义,把新农保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新农保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广大干部要求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要通过算明细账、作对比的方法,让广大农民真正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
(三)脚踏实地,稳步推进。要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分片包户,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一是在保费征缴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村组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家庭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带头参保。二是由易到难,寻找突破口。凡满60周岁以上享受老年补贴的农村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要举办一到二次的现场发放存折仪式,做到“以发推保”。三是一步一个脚印,一环扣一环。在实际操作的每个步骤上环环紧扣、对号入座,做到户清、人清、账清,避免一哄而上;要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杜绝虎头蛇尾;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征缴的保险费要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新农保缴费手册》要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建章立制,强化监管。要做到养老保险费征缴规范、有序、安全。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补贴发放按月足额,关键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和档案管理,逐步建立起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农保管理体系。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运行程序,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在农民身上。
(五)利用信息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要把新农保信息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要尽可能地方便参保人的查询,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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