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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

移动版    时间:2017-02-17 15:00

  QSF-2008-040007

 

 

 

 

 

 

海府[2008]62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琼海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村财)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农业局,负责村财的业务指导、审计、监督和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村财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村财是由村民入股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归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  村财管理应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财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利益。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村财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条件,切实保障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的权利。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财管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八条  村财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九条  村财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原始报销凭证必须如实写明用途,应有审批人、审核人和经办人的签字盖章,大额报销凭证应有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意见;出纳人员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设立集体账户,并预留单位负责人或会计印鉴;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禁止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禁止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付(即坐支),禁止挪用、私存公款。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集体资金,因工作需要借用集体资金的要及时报销结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  加强村财管理队伍建设,做好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六条  村财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村  集体  财务  实施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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