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对策
一、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基层民政工作既是民生工作,又是德政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中首要奋斗目标就是将改善民生作为党和政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一名乡镇基层民政工作者,就当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方法,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认真细致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扎实地把“德政”工程落实到基层民政对象身上,切实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温暖。
二、基层民政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宽,工作量不断加大,其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是一人多职,分身乏术,不方便群众办事。以婚姻登记为例,在基层婚姻登记处,群众来办理婚姻登记时经常见岗不见人,数次有不明缘由的群众为此有意见。单此一项工作,就给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带来极大的不便,需要经常委托村委会干部告知或电话预约,方能前来办理婚姻登记。产生此种现象,所因乡镇婚姻登记处一般只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员且身兼诸如社会福利、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和贫困户调查摸底等多项工作,因此时常顾此失彼。
二是在落实民政政策的过程中,工作效率和公平公正时被质疑。在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拨付和扶贫物质发放过程中,我们时有听到群众对按政策规定给民政对象拨付的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及发放扶贫物资等项工作提出质疑。这是因为:一是危房改造工作在半年时间里转经3人,致使该项工作连续衔接不上,工作计划几经中断,无法及时落实到户;二是一事多侍,新任的民政助理因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无法准确到位地解释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再加上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因而误解曲解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群众对民政工作的公平公正持有质疑的意见。
三是人事调动频繁,专业人员人手不足,兼职人员业务生疏。镇民政办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市民政局安排,受市民政局指导,但镇民政办助理人员的编制并不属于市民政局管,因工作需要人事调动频繁,新任的民政助理员业务能力往往都有所欠缺,对镇民政办开展工作的连续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至2015年6月底止,石壁镇现有农村低保户207户、共465人,高龄长寿老人补贴546人,五保户77人,福利儿童122名,危房改造核对对象77户,城乡居民医疗救助38人次,共发放大病救助款14.97万元,为困难户53户共145人发放临时救助口粮5170斤,折合人民币1.3万元。
上述工作都是政策涉及范围广、政策针对性较强的群众性工作,不仅对人力有充足配备的要求,还对业务能力及掌握政策的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民政助理要经常地下村走访,挨家挨户排查、摸底、核准,确定要享受待遇的人员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数据增减是否准确,避免“骗保吃保”的情况发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政损失。但因人员编制不足,乡镇民政工作时常凸显捉襟见肘的人手劣势;又因工作需求,常从规建所、农业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中心等部门抽调人手,由于“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显现术业不专攻的业务缺点,偶有统计数据不精确、政策解释有偏颇等现象发生。
三、对策及建议
基层民政工作是面对面服务群众的工作,服务质量好与坏,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和谐。党和国家制定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基层民政工作者来贯彻执行。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民政工作,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要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强烈责任感的民政干部队伍是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基础前提条件。上级主管部门要经常多形式地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加强对民政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基层工作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要讲究工作方法,服务热情周到。对群众所反应的问题及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对符合政策规定,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要补充新生力量,稳定民政干部队伍。政策方针确定后,干部是决定因素。一方面,由于民政工作的广泛性和多元性,近年来民政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任务不断加大,基层民政办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因此,加强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较好地解决有人干事的问题,基层民政办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因民政工作的政策性和特殊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为避免频繁的人事调动而导致民政助理员业务不精不专,工作衔接不上,建议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并与之签订基层服务期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与此同时,要及时配备新的基层民政干部顶替即将卸任的民政干部,使之后继有人,保证其民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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