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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村民私自扣押船和船长并敲诈勒索领刑1年半

移动版    时间:2017-02-25 01:34

  南国都市报4月26日讯(记者 何慧蓉)海口灵山镇东头村委会某村几名村民带人扣押了到南渡江清淤疏浚的一艘抽沙船,并将船长夫妇控制起来,以村里江堤被损坏为由,向船队队长勒索了1.5万元“赔偿”,用于吃喝并分赃。日前,经海口美兰法院、海口中院审理,其中两名男子因敲诈勒索罪各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吴某,男,1985年生,海口人,小学文化,无业。周某,1980年生,海口人,小学文化,无业。

  2012年10月8日,根据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的安排,深圳一家建筑公司的船队在南渡江下游美兰段进行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当日17时许,船队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榕树村南渡江江段进行抽沙作业时,另一村子的村民吴某伙同村民陈某发(另案处理)带领4名男青年开快艇到一艘抽沙船,胁迫船长廖某及船员将船停靠在该村的南渡江江堤边,并把船长廖某及其妻子押到岸上。

  之后,吴某、陈某发强制廖某夫妇给船队队长莫某打电话,让莫某过来处理抽沙船被扣押一事。陈某发还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说扣到抽沙船了,让周某过来一起向挖沙船老板勒索钱财,周某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吴某、陈某发等人以抽沙船抽沙损坏其村江堤为由,向莫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莫某以钱太多为由不答应。吴某、陈某发等人将赔偿降低到1.5万元。在吴某等人胁迫下,莫某最后同意给钱。

  随后,在海口国兴大润发附近的一家银行,莫某取出1.5万元交到了陈某发、吴某手里。拿到钱后,两人召集在场的部分村民到酒家吃饭,并将剩余的钱拿出来分。

  一审宣判后,吴某、周某以自己是代表村里利益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海口中院未予采纳,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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