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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政府工作)海南省琼海市

移动版    时间:2017-02-26 06:04

 我省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628日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公众举报4大类50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据悉,目前我省设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幅度在全国各省中居前列。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公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具体内容,共4大类50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种类,覆盖食品种植、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整个环节。

   在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方面,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新《办法》,提高奖励比例。举报奖励设有三个等级,分别为奖励100元、300元和500元三个等级标准。

   根据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由原来4﹪,提高到15﹪;同时考虑到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风险高的特点,奖励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0﹪,把最高奖励金额由5万元提高到最高奖励50万元,并在全省公布统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为12331。附:《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第三条 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1.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
使用的农药;
  
2.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生长激素
的;
  
3.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
  
4.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6.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硝基呋喃、避孕药等有害物质;

7.用“无根水”、漂白粉等有害物质培育、处理豆芽;
  
8.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明胶等物质;

 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10.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11.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12.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提炼食用油;

  13.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14.在加工面粉、面条、馒头、糕点等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15.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6.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腊肠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
   
17.在腌制肉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添加敌敌畏、敌百虫等农药、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8.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
   
19.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0.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 聚 氰 胺、硫 氰 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金玉兰 酶制 剂)等有害化工制品;

21.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 酸酯类化合物);

22.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蘑菇
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
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3.回收使用过期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
   
24.在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等有害化工制品;
   
25.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26.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 马林(甲醛溶液)、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7.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8.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调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29.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30.在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 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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