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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

移动版    时间:2017-02-28 01:2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创新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加快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部门放权不同步、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确保接住管好、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释放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同步放权,接住管好。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便于项目单位就近办理和市、县(区)政府贴近服务,使简政放权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府能力素质,确保顺利承接。

  (二)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建立全省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注重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四)依托平台,高效监管。加快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立足服务,信用监管。推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将监管工作的落脚点放到为项目单位做好服务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充分发挥项目信息和信用记录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接住管好。

  1.改进项目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我省已清理、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申报要求、办理流程等,形成公开、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标准等,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2.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均下放基层管理;对涉及全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要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除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均在项目属地进行备案。

  3.部门主动同步放权。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以及有关权限下放要求,相应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压覆矿产资源批复等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尽快实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要采取委托与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实现就近办理和贴近服务。

  4.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政策文件、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研讨交流、建立网络沟通渠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特别是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加大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取消、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5.制定省级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内容,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责任清晰、监管到位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二)落实监管责任。

  6.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应制订监管办法,依法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准入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等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对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7.明确地方监管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下移市场监管重心。各市县政府要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要求,便于各地相应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工作。

  8.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准入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等,将其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内容。要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整合监管力量,建立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加强经费保障,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突出监管重点。

  9.强化开工环节监管。各市县、各部门要区分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明确开工前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对于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提醒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开工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10.强化竣工环节监管。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相应制订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项目单位遵照执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法组织验收,及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项目方能投入使用。

  (四)创新监管方式。

  11.建设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平台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系统,在部门之间横向联通和系统上下纵向贯通的基础上,推进并联评价、联合验收、网上审批,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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