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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新法1月实施 将控制总量增查验制度

移动版    时间:2017-03-05 15:33

  南海网海口12月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周静泊)今年11月初,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27日上午获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规定了超速、超员、超载、未戴安全帽、酒后驾驶电动车等多种违法行为都将被罚款,“电的”载客也将被重罚1000至2000元。办法还新增了电动车查验制度和《目录》退出机制,但市民最关心的电动车上牌是否需摇号仍是未知数。

  修改后的电动车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12月2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人大获悉,《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海口市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通行保障、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详细规定,比修改前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更加严格。

  海口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严音莉表示,严管即厚爱,据数据统计,原先海口市电动车交通事故量占全市交通事故的35%,自“双创”后交警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电动车乱象进行严管后,电动车交通事故量占比下降了10%。

  《管理办法》明确将对电动车总量控制 上牌是否需摇号仍是未知数

  今年以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海口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曾雄表示,海口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道路与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再制定具体办法,但将于何时采取何种办法控制电动车总量,目前尚未明确。

  明年起电动车需向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并现场交验车辆

  2016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管理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海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其他注册登记证明。

  明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明年1月1日起计算。

  禁止电动自行车载客运营 违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按《管理办法》,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增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退出机机制 车型入《目录》有效期三年

  原《电动车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目录》退出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市,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蓝牌不蓝”的问题,《管理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一、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二、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三、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新增电动车查验制度 交警查验时发现未处理违法记录可一并处理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上道路、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大交通违法整治力度,《管理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一是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二是明确“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曾雄表示,明年1月1日后,交警在对电动车进行查验时,若发现之前该电动车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可一并处理。

  反复违法严重违法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管理办法》要求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据曾雄介绍,明年1月1日起,交警部门会将反复违法、严重违法的电动车主的违法行为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这在公安部门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上将有所显示。

  “目前,国家正大力建设诚信体系,海口市政府也已制定下发了诚信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曾雄说。

  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 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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