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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辩

移动版    时间:2017-03-10 15:12

原标题: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辩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老人“隔代探望权”案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冲突的案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其实也有无奈之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唤起不同诉求者之间的共鸣,弥合心灵深处的伤痕,回到亲情的温暖轨道。这是一个摆在全社会面前的课题。

  一对六旬老人,因为儿子意外身亡,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两岁的孙子身上。儿子去世,使两位老人与儿媳积怨较深,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儿媳妇一怒之下,不允许二老探望孙子。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3次。

  6月30日上午,这起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国内已有数起案例,但如今的“隔代探望”在某种程度上还仅是一个坊间用语,而非法律词汇。面对复杂的家庭纷争,到底该怎么判?对于法官来说,也是一件“压力山大”的事。

  隔代探望

  理解不同判决不同

  在江苏这起“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发生之前,江西省新干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的令人唏嘘的案例。

  儿子病逝,儿媳3年后改嫁,带走了自己抚养3年的孙子小龙——这对老张来说,是儿子过世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因为后来的日子,他见孙子一面难如登天。

  2013年5月,老人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

  老张诉称,2013年年初,小龙被母亲罗雪莉接走。爱孙心切,老张主动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雪莉用于抚养孩子。

  然而,即使这样,也换不来爷爷与孙子“想见就见”的机会。

  此时的罗雪莉已经改嫁,老张探视孙子的请求常常被罗雪莉以各种理由拒绝。

  庭审中,老张老泪纵横,让在场的人唏嘘不已。然而,罗雪莉的辩解,多少也让大家感到了她的无奈。

  原来,罗雪莉再婚后,老张三天两头去探望,对孙子十分溺爱,已明显影响到罗雪莉新家的和睦及孩子的教育,于是她劝说老张“别来得太勤”,可老张认为爷爷看孙子天经地义,根本听不进去。

  罗雪莉称,自己最后闭门不见,确实出于无奈。

  “老张的这种‘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主审此案的法官肖东宇认为,老张只是爷爷,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能强制给予其探望权。

  考虑到老人晚年丧子,抚养孙子3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如草率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老人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

  肖东宇尝试通过调解做罗雪莉的工作,让老张定期去看望孙子,罗雪莉在坚持了一会儿后渐渐松口。

  然而没想到阻力来自老张,执拗的老张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庭判令其有“探孙权”,他可以名正言顺探望孙子。这让调解陷入僵局。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调解工作毫无进展,无论法官如何讲法律、讲道理,请村委会的干部、亲戚朋友上门劝说,老张都是不进油盐,他认准一个理,就是“爷爷探望孙子天经地义”,法院必须判决让他有探望孙子的权利,拒绝调解。

  眼看审限一天天逼近,似乎只剩一条路可走了,那是肖东宇说的“一条最不愿走的路”——判决,依法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纸多么艰难的判决啊,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余年,也极少感受到如此下不去笔的判决。”肖东宇说。

  “最后再努力调解一次!”肖东宇与书记员再次来到罗雪莉的家中,请罗雪莉带上小龙一同前往老人的老屋调解。

  调解同样的艰难,正当法官准备放弃时,转机出现了,一直在旁边玩耍的小龙的一句话彻底改变了局面:“爷爷,妈妈说了,我现在还小,等我长大一点,就会天天来看您!”

  一阵沉默过后,老张突然抱住孙子号啕大哭。动情一瞬,让接下来的事情进展异乎寻常的顺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张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本案最后的结局让人欣慰,但纠结的过程也让人感叹。”肖东宇称,当下,离婚率剧增,家庭变故比例大幅增多,可以说这是一个家庭核心结构变迁加快的时代,相似事件已经并不少见。

  在司法实践中,像老张一样诉上法庭的情况也逐步增多,但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出现。

  数年前,同样在江西,抚州市南丰县法院也审理过一起“隔代探望”的案例:男子艾某与妻子彭某离婚后,艾某的父母经常去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孙子。后女方将孩子接到县里上幼儿园,艾老夫妇仍然经常去探视,有时未通知彭某就将孙子接回家。孩子的母亲感到不满,要求幼儿园除自己以外,不允许其他人探视孩子。艾老夫妇见不到孙子,情绪激动之下与彭某发生争吵,彭某一纸诉状将原公婆诉上法庭。

  南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艾老夫妇今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在2007年,河北承德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隔代探望权”的案件,却作出了与以上两起案件截然相反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等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但是,正确的行使隔代探望权能更好地与晚辈沟通和交流,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判决爷爷奶奶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作为孩子的母亲须予以协助。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表示,目前,祖父母能否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仍在法院的概念判断之下。也就是说,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可能迥然不同。法律应以社会公德与子女权利最大化作为正当性依据,适应这个时代的特点,逐步完善探望权主体。

  左右为难

  9名大法官提6种意见

  公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自治?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左右为难。200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隔代探望的案件——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并为此类问题的解决定下了基调。

  故事发生在华盛顿。男孩特罗赛尔与女孩格兰维尔恋爱之后,虽然没有结婚,但育有两个女儿。他们共同生活了几年之后,于1991年分手,由女方格兰维尔抚养两个女儿。男方特罗赛尔则和他的父母经常一起来探望两个女儿,最初倒也相安无事。

  不幸的是,两年后特罗赛尔自杀身亡。老特罗赛尔夫妇伤心之余,时常思念孙女。他们仍然于原来的时间来探望。但是,同年冬季,女方格兰维尔开始反感他们的探望,并且将他们拒之门外。老特罗赛尔夫妇遂向华盛顿斯卡吉特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许他们探望孙女。

  他们起诉的依据是华盛顿州的一项法律。这项关于州诉讼法的修正案第26条规定:“任何人于任何时间,有权请求法院审理访视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如发现该项访视是为子女之最佳利益者则应准许之。”这一项法律并没有规定,老特罗赛尔夫妇是否有权探望,而是将这一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并且将“子女之最佳利益”的实质判断权交给了办案法官。

  斯卡吉特郡法院的法官据此条进行了审判。他们认为,孙女与祖父母的接触通常有正面结果,并且认为老特罗赛尔夫妇来自于有爱心、正常中庸的大家庭,他们能为两个孙女提供堂兄弟姐妹、叔姨姑嫂的陪伴。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格兰维尔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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