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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移动版    时间:2017-03-22 20:1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由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是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互认原则。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流程简化优化原则。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原则。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改革内容

  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模式,将由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登记模式。“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二)改造升级系统。2016年8月底前,省工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统计局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要求,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完成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改造升级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

  1.省工商局牵头开发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系统,改造升级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

  2.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要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3.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数据项,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改造升级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统计局等各相关部门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1.工商部门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后,应当将其相关信息即时传输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将企业相关信息及时传输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工商部门、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

  2.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传输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四)做好登记衔接。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证照有效期满的、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五)推动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的企业,不能因企业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要求其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六)加强窗口建设。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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