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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帆船赛事组织服务管理办法(

移动版    时间:2017-03-30 06:2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帆船赛事组织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帆船赛事组织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帆船赛事的服务与管理,推动帆船运动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管辖水域内组织举办的帆船赛事活动所涉及的各类帆船比赛所用船只(奥运会所设帆船项目除外)及参赛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国家驻海南口岸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部门。

第二章 赛事管理

  第四条 赛事组织管理执行《海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管辖的开放水域和非开放水域内举行且无境外帆船参赛的比赛,赛事主办方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或报备。申请和报备资料包括:比赛时间、地点、竞赛规则、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赛事日程、保险、船舶设备要求、海上安保措施、比赛场地基本情况。比赛开始前15个工作日,提交竞赛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

  第六条 在我省行政管辖开放水域和非开放水域内举行且有境外帆船参赛的比赛,赛事主办方需向口岸查验机关提交申请,同时征求相关军事机关意见或向军事机关备案,并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赛事主办方应制定符合赛事需求的安全保障方案,购买场地责任险和工作人员保险,承担相应的赛事安全及管理责任。

  第八条 参赛帆船及船员均需购买符合赛事规定的保险,并向赛事主办方提供相关证明。赛事主办方有责任提醒参赛帆船及船员自行评估参赛风险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参赛帆船资格应符合国际帆船联合会竞赛规则及离岸赛特别规则对所参加相应级别赛事的相关规定,参赛帆船资格由赛事主办方进行审核。

  第十条 参赛船员资格应符合国际帆船联合会竞赛规则及离岸赛特别规则对所参加相应级别赛事的相关规定,参赛船员资格由赛事主办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帆船比赛场地应尽量避开港口作业区、航行密集区、船只泊锚地、渔业生产区、海上军事管理区和海上军事训练区域,如因比赛需要确需占用相关区域的,赛事主办方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赛事筹备期间,赛事主办方应与海洋与渔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比赛航线情况,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对涉及比赛航线区域的渔网等障碍物进行清理。

第三章 通关保障

  第十三条 境外参赛帆船应向海事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船籍港主管机构核发的所有权证书;

  2.离港证明;

  3.有效期内的适航证书或等效文件;

  4.船长证书;

  5.根据国际帆船联合会制定的帆船赛事级别提供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帆船协会颁发的船员证书等。

  已提交以上文件的境外参赛帆船无须办理单航次适航证书或等效文件。

  如无法提供有效适航证书或等效文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办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依据适用标准办理单航次适航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十四条 境外参赛帆船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港口或者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境或者出境。允许经核准的境外参赛帆船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总担保以及免担保,或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及经海关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入境。对船只所载物品、物料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参赛帆船进出境(港)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检查手续。境外参赛帆船在境内港口间移泊,只需提交从境内港口新登船及离船入境人员名单,不再提交其他纸质申报单证,不再传递《边封》。

  第十六条 境外参赛帆船、船员及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赛事期间,境外参赛帆船航行动态及境外参赛人员健康情况由赛事主办方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第十八条 赛事期间,参赛帆船应分区停泊,境外帆船应定点停泊,同时应加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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