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旅游岛“基本法”2月1日起实施(琼海要闻)海南省琼海市政
新出台的法规分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人大立法具有权威性、明确性以及内容的稳定性等特点,成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首选环节。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计划》,就是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的指示,充分运用海南的立法权优势,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中发挥法制保障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毕志强说。
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基本法”
未来十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发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又是什么?在新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中,这些问题均给予了明确规定。
毕志强形象地说,“该条例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将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条例》将国务院、省委有关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将国际旅游岛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毕志强指出,“《条例》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要求,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六大战略定位,对建设发展的原则、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等进行整体把握,明确和解决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同时又为实践探索留下了空间。”
做大做强旅行社
建设国际旅游岛,旅游业在海南的建设发展中尤为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旅游业相关法规摆在了优先位置。
长期以来,旅游经营行为不规范、“旺丁不旺财”、管理部门责任不落实……诸多问题,困扰着海南旅游业的发展。
“四件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中,有三件运用了特区立法权,加大旅游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管理行为的力度。”毕志强说,许多规定在原《旅游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增强了,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带来我省旅游业面貌的根本改观。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为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新法规明确规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景区景点规划先行
即将正式实施的法规,明确了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中,应坚持规划先行。
毕志强强调,“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也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坚决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新法规还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海南的一些景点,依然存在乱收费、服务质量差、旅游商品以次充好等现象,新法规明确,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同时,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
根治恶性低价竞争
长期以来,部分旅游项目虚标价格,部分旅行社低于旅游成本价接团,一些旅游餐饮、酒店住宿企业为了争夺客源,低价接纳旅游团队。这种行为一方面造成旅游价格秩序的混乱,也助长了旅行社之间的低价竞争之风,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导致大量税源流失。
为彻底根治恶性低价竞争这一顽症,这次出台的四项旅游法规,在总结历年我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给予明确规范。
“今后,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也不能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能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同时,规定旅行社与酒店、宾馆、景区景点等发生业务往来,应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依法纳税。其他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毕志强说。
毕志强表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深刻认识实施好这几项法规与自身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积极参与和监督法规的实施,形成人人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记者 魏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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