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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五下渔村成功调解一宗“再审案”

移动版    时间:2017-04-01 06:54

  南海网1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许平飞)近日,海口海事法院海商庭在审理一起再审案件中,五次主动深入六方当事人家中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成功调解了该起当事人情绪强烈对立的疑难、复杂再审案件。

  2010年9月25日,原告胡、梁某友、梁某学诉被告颜爱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海口海事法院重审。

  2009年11 月1日,原告胡某的配偶及原告梁某友、梁某学之父梁居某在与被告彭某一起出海为被告颜爱某、颜坤某、陈运某、陈五某收拾缆绳的作业中死亡,三原告以梁居某是四被告的雇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作为雇主连带承担梁居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105737元,被告彭某作为共同受雇人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以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并当庭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被告彭某则认为其与梁居某同是雇员,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无论是否判令被告承担责任,均会加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矛盾,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而久诉不息又会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死者梁居某作为原告家中的顶梁柱,其打工收入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且家中两个小孩尚未成年有待抚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处理死者的丧葬及诉讼等事宜四处举债,自2009年11月24日起诉至今已一年有余,一直未能获得赔偿,现生活已难于为继。而五被告也是渔民,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富裕,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本案应调解息讼并尽快履行,才是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途径。

  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不辞劳苦,前后五次深入渔村,往返于万宁、三亚、乐东莺歌海等地,行程近三千公里,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前往六方当事人家中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向当事人耐心解说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让其明白采用调解是比判决更符合其诉讼利益的双赢方式。最终,五被告被案件承办人详实透彻的析法所说服,为其诚心和热心所感动,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主动履行了其中4.2万元的赔偿义务。考虑到原告的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海事法院减免了其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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