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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阳羊摩托车有限公司诉琼海富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移动版    时间:2017-04-24 21:0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8995号

琼海富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阳羊摩托车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阳羊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014655元及利息143314元(以10146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2、解除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提交的订单,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2132元(以2435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5月29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3、解除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提交的订单,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2206元(以1982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0月24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4、被告赔偿原告仲裁费2474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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