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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任性”!海南流动摊下月起禁卖这6类食品

移动版    时间:2017-05-13 13:15

不能再“任性”!海南流动摊下月起禁卖这6类食品

小伙伴们知道么?

6月起,海南食品摊贩

就不能再“任性”啦↓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摊位的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摊位,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并提供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依法经营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吃路边摊更放心啦!解读《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背景】《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2月9日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填补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管理的法律空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

  划片定时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城镇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内不得划经营区、六类食品不能卖……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给摊贩经营定下了规矩,填补了海南省视频摊贩管理的法律空白,大家以后吃“路边摊”可以更放心啦!

食品摊贩划片定时经营 明确监管责任

当前食品摊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引导集中经营,加强服务和监管。《办法》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应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民生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明确场地管理者及其管理责任,并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管理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登记管理 发放信息公示卡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依法经营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规范食品摊贩经营 六类食品不能经营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需要配备“三防”等食品经营设施等要求,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等不安全食品。同时,《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办法》还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建立摊贩诚信档案

《办法》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办法》同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及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行为。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年内不重新安排摊位

《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违反有关规定的,最高可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了食品摊贩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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