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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女子制售假药获刑

移动版    时间:2017-06-08 13:01

本报海口5月25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陈德文 林芝静)琼海籍妇女王某梅购买药品外包装盒、空药瓶、空胶囊等物品,自己生产销售筋骨丹和军用神丹两种药品牟利。日前,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琼海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起案件,王某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

法院审查查明,琼海户籍被告人王某梅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2016年5月起,分别购买药品外包装盒、空药瓶、空胶囊等物品,以及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和神曲粉作为生产药品原材料。然后,在琼海自家室内生产、销售筋骨丹和军用神丹两种药品牟利。2016年9月22日,王某梅在家中销售二瓶筋骨丹给他人。同日,王某梅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其生产的筋骨丹430盒,军用神丹201瓶,以及用来生产上述药品的搅拌机、胶囊模具、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等一些物品,货值金额共计15312元。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王某梅生产的筋骨丹、军用神丹均为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承认自己从2016年5月起,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各种原材料,在自家卧室生产筋骨丹和军用神丹两种药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王某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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