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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关于分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

移动版    时间:2017-09-23 13:00

海汽集团:关于分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7-09-16 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编号:2017-030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9 月 14 日,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下属琼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分公司”)收到琼海市国

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认字〔2017〕25 号)。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有关内容

    琼海分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9 日取得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一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56196 平方米(折合 84.3 亩),土地

证号为海国用(2003)第 0424 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向琼海分公司下达了《闲

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认为该宗土地存在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

形,并根据调查结果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造成该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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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闲置的原因为企业原因,将采取无偿收回方式进行处置。

       二、该宗土地的具体情况

    1. 2003 年 3 月 19 日,琼海分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琼海市嘉
积镇银海路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56196.0 平方米(约 84.29
亩),地块号为 1-(1)-981-1-1,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证使用权
证号为:海国用[2003]第 0424 号,土地使用年限 70 年(自 2003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73 年 03 月 15 日止)。取得土地后完成了琼海客货运
输中心车站主体建设,建筑面积 14840 平方米。
    2.2008 年 4 月 21 日、2008 年 6 月 6 日琼海分公司与海南高速公

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

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琼海分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

地上附属物投入,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投

入合作开发该项目,项目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承接开发,所形成建

筑物按照双方实际投入资产价值所占比例分配;并约定琼海分公司按

比例应得的房屋委托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销售,销售价款为 3600 万

元。同时约定项目及其用地所有权益及风险责任全部转归高速公路房

地产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建设、验收、

销售等工作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琼

海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琼海分公司不参与项目的运作过程、也不承担

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问题乃至法律纠纷的解决和后果责

任。

    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向琼海分公司支付销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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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万元。2009 年,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将原琼

海客货运输中心车站面积 14840 平方米地上主体建筑拆除。

    3.为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经海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琼海分

公司与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琼海分公司将上述共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地

上建筑物转让给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款(含地上建筑物及其

地上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4,068 万元;并将高速公

路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 3,600 万元的项目销售款及土地使用税等已支

付的费用 468 万元,共计 4,068 万元视为已支付的转让款。同时约定

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过户过程中,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涉及到政府主

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

承担。

    目前该宗土地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琼海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

宗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相关资料移交给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项及琼海分公司与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相关

合同,琼海分公司已取得全部应得的项目收益,根据双方所签《房地

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及其用地所有权益及风险

责任全部转归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因此,若琼海

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所造成损失应由高速公路房

地产公司承担,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保持有效沟通,配合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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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房地产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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