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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后来补种酌情从轻处罚 琼海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移动版    时间:2017-10-07 09:00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审结一件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林某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

据悉,2017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位于琼海市东红农场内洞作业区七队的一片橡胶树用于砍伐、出售。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3月23日下午林某使用油锯砍伐了该橡胶园内的部分橡胶树。2017年3月29日上午,林某继续在该橡胶园内砍伐橡胶树,并雇请陈某香、黎某琼帮忙装运被砍伐的原木,后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制止。经鉴定,被砍伐的橡胶树57株,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1.3665立方米,出材量为21.9565立方米。2017年4月中旬,林某在采伐后的橡胶园及周围空地上补种了橡胶树118棵,成活116棵,经琼海市农林局验收,林某补种的部分橡胶树合格。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1.36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并在采伐后的橡胶园及周围空地上补种了橡胶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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