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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国土局一主任索贿70万元为上司付房款

移动版    时间:2013-05-24 14:30

  琼海之窗网最新报道 (记者:姜文山 文小丹)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陈耿为讨好领导,以单位办公经费紧缺为由向3家拍卖公司索要70万元,并将其全部用于帮领导支付购房款。并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一公司老板办理潭门渔港项目征地相关手续,先后两次收受12万元现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耿有期徒刑10年。陈耿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助办理征地相关手续,收受好处费12万元

  现年37岁的陈耿是琼海人,自2010年1月起负责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储备工作。

  2009年6月14日,琼海市人民政府与海南南海现×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现×渔业公司)、海南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该项目规划用地1883亩。现×渔业公司将其中290亩土地转让给海南欣×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欣×昌公司)。在项目征用土地过程中,欣×昌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林以现×渔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办理了相关征地手续。

  2010年5月31日,李某林到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找时任该局局长的李某胜(另案处理)办理潭门渔港项目有关土地手续方面的事宜。李某胜便交代时任该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的陈耿,负责协助李某林办理潭门渔港项目征地的相关手续。当日,陈耿和李某林等一同到潭门镇国土所了解征地的相关情况。之后,李某林为表示感谢,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烟和酒的手提袋交给陈耿。时隔半年后,李某林为再次表示感谢,约陈耿见面,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烟和酒的手提袋交给陈耿。

  案发后,陈耿已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2万元。

  以办公经费紧缺为由,向3拍卖公司索要70万

  2008年至2011年间,海南天×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天×公司)、海南亿×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亿×公司)、海南和×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和×公司)3家拍卖公司分别承接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的国有建设用地拍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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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底某日,陈耿以单位缺乏办公经费为由,向和×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新索要钱款。2009年初某日,陈某新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耿。约两个星期后,陈某新又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耿。2010年中秋节前,陈耿以单位过节接待开支较多为由,再次向陈某新索要钱款。几天后,陈某新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耿。2010年12月初某日,陈耿告知陈某新希望其再赞助一些办公经费,当日,陈某新将2万元现金交给陈耿。同年12月底,陈某新又将8万元现金交给陈耿。几年间,由陈耿出面以办公经费紧缺为由向和×公司索得现金50万元,向亿×公司索得现金10万元,向天×公司索得现金10万元。2010年下半年,陈耿将其索得的70万元现金为李某胜在琼海市一小区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1月27日,由陈耿经手以李某胜女婿的名义办理了认购手续。

  犯受贿罪一审领刑10年,不服上诉被驳回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结伙索取他人现金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今年1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耿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陈耿不服提出上诉称,2010年5月31日,其收受李某林10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某林没有请托事项,其也没有承诺,不应认定为受贿;一审判定其与李某胜共同受贿70万元,但其是在李某胜的授意下索要钱财,且没有分得一分钱。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陈耿身为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全权负责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土地交易等工作。2010年5月31日,陈耿在局长李某胜的安排下协助李某林办理潭门渔港项目征地的相关手续,并收取李某林12万元贿赂,直至案发后才退缴赃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陈耿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并且陈耿在履行职务时明知李某林希望办理征地手续时给予便利,仍然收受现金10万元,且在半年后再次收取2万元。

  陈耿向李某胜提议,将均由其经手从拍卖公司索要的“办公赞助费”70万元用于支付其购房款,并经手办理付款手续。陈耿之所以没有分得一分钱,是为了讨好上级领导,其积极参与和实施共同犯罪,与同案人李某胜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海富 赵玉婷 通讯员:汪洋前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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