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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环保局回应称年出栏量达500头以上要环评备案(2)

移动版    时间:2017-11-29 12:00

  1、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5号)

  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生猪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3、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4、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的建设项目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自动生成备案回执。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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