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损害股东权益的美国证交会与美国银行的和解说不——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美国银行案
让被公然欺骗的股东,再为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去承担巨额和解金是否合理?法院是否应对有损害股东权益的和解予以支持从而息事宁人?本案就是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生的经典判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控告美国银行在收购美林证券时,对股东隐瞒了美林价值58亿美元的奖金计划。然而,就在SEC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当天,美国银行与SEC火速达成和解,美国银行同意向SEC缴纳3300万美元罚款,共同请求法院批准和解终局判决提议。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是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充分的,否决了SEC与美国银行的和解请求,判令双方就和解涉及的事项进行诉讼。
2008年9月,受次贷危机拖累,著名的美林证券蒙受了超过50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该公司决定接受美国银行提出的收购,以避免面临破产的命运。美国银行与美林证券签订了收购协议,前者以换股方式收购后者。
SEC介入调查后,向地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控告美国银行在收购美林时,对投资者隐瞒了美林价值58亿美元的奖金计划。SEC在起诉书中指出,美国银行为了征得股东对收购美林证券的批准,在2008年11月3日向其股东发出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其中陈述有实质性欺诈。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美林同意,在并购结束前,未经美国银行同意,美林不会向其高管支付年业绩终奖和其他任何自行决定的奖励性报酬”。但实际上,授权委托书忽略了美国银行已经同意美林发放58亿美元奖金的事实。
SEC认为,在需要股东批准的交易行为上,公司必须对股东披露一切事实性信息, 然而在12月5日双方股东就合并案投票前,美国银行一直没有披露美林的奖金计划。这样,股东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投票。最终在2009年1月1日,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的价格完成对美林的收购。美国银行的做法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并直接影响其后一系列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接受处罚。
然而,就在SEC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当天,美国银行与SEC火速达成和解,美国银行同意向SEC缴纳3300万美元罚款,共同请求法院批准和解终局判决提议。对此,SEC表示,此举公平合理,因为“公司被罚款是向公司股东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发生了不尽如人意的公司行为,股东可以更好地评估公司管理层的质量和表现”。而美国银行则既不承认,也不否认SEC的指控,但被禁止今后在授权委托书中再做出虚假陈述。
一般而言,法院愿意支持诉讼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但地区法院经过审理,否决了SEC与美国银行的和解请求。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是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充分的。SEC和美国银行达成的和解,并不符合最基本的司法观念和道德观念。让被公然欺骗的美国银行股东,不仅花费数百亿美元购买一个巨大且濒临破产的公司,还得额外支付3300万美元,以更好地评估公司管理的质量和表现的做法是“荒谬的”。“双方达成的和解,实际上表明了双方之间玩世不恭的关系,SEC可以声称,揭露了美国银行在大并购中的不法行为;美国银行管理层则可以声称,监管者过于积极,迫使他们接受苛刻的和解。所有这一切,不仅有损股东的利益,而且还有损真相”。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令双方就和解涉及的事项进行诉讼。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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