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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一砖瓦厂关停后遭遇赔偿难

移动版    时间:2015-01-09 10:59

高淳一砖瓦厂关停后遭遇赔偿难

2013/12/4 11:05:42

盛福明

原标题:高淳一砖瓦厂关停后遭遇赔偿难

  “政府炸了砖瓦厂的烟囱,我们只能被迫停产。”最近,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农砖瓦厂的法人代表李炎春等人遭遇了烦心事。李炎春说,今年9月27日他们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在砖瓦厂赔偿协议尚未达成的情况下,阳江镇政府就炸掉了丹农砖瓦厂的高烟囱,致使该砖厂被迫停产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停产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在此期间李炎春等人曾多次找阳江镇政府去协商赔偿问题,但政府对赔偿一事好像并不是太“热心”。

赔偿协议没谈拢镇政府炸了砖厂烟囱

  据了解,高淳丹农砖瓦厂原属阳江镇镇办企业,改制后由许道胜经营,后来因经营不景气,阳江镇政府在2007年通过招商引资的办法将砖瓦厂所有的资产包括树木都出卖给购买方李炎春、李响、李新强等人所有,还将近100亩土地长期交給李炎春等人无偿使用,也就是所谓的优惠政策。

  李炎春等人接手后合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买设备和浇筑了厂区水泥路等设施。李炎春说,原以为勤劳就能致富,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底起阳江镇政府就发通知要关停丹农砖瓦厂,原本2014年底到期的土地采矿证,还没有到期就被相关部门提前吊销了。

  据李炎春介绍,2013年上半年起阳江镇政府约他们去谈赔偿问题,冯副镇长告诉李炎春等人,在炸烟囱前镇政府和村委先期支付计150万元的损失费,以后赔偿款等双方统一意见后将一次性付给你们。无奈我们只能配合镇政府,在砖瓦厂赔偿协议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让镇政府炸了砖瓦厂的烟囱,现在两个月过去了,政府对我们的赔偿问题,一直进行冷处理。

  阳江镇政府不回应采访

  冯副镇长称“你把习总书记请过来,他说给你多少我就给你多少!”

  “我们是福建人,当时阳江镇政府为招商引资给了我们很多优惠政策,我们才来办厂的!”丹农砖瓦厂的另外两个合伙人李响、李新强表示,他们已经投入了680多万元,现在阳江镇政府将我们的烟囱炸了后,厂就被迫停了产同时投资人也失去了话语权。

  “阳江镇政府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当初招商时的热情与现在的野蛮和不讲理,确实无法想象是同一个政府所为。”李炎春说,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丹农砖瓦厂的经营已经有了很大的起色,现在阳江镇政府一句话,导致他们多年的投入和心血付之东流。“烟囱被炸后已过去两个多月了,自己曾多次去找阳江镇政府商量赔偿事项,但阳江镇政府的态度却不积极,总以我们要价太高为理由进行“踢皮球”冷处理,我们提议双方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不管你怎么请求镇政府的态度是始终不理,我们认为镇政府有存在欺骗行为,根本没有当初招商引资时的那种热情。”

  11月7日上午,针对李炎春等人的反映的情况,记者赴高淳区阳江镇政府进行采访核实。当时接待记者的阳江镇政府宣传委员史先生表示,李炎春等人反映的情况他并不知情,待他汇报领导后将尽快向记者进行说明。但令人遗憾的是,采访核实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了,记者也没有见到阳江镇政府的回音。

  11月26日,阳江镇政府冯副镇长约李炎春去镇政府商谈赔偿一事,当李炎春提出双方请评估公司来评估,冯副镇长告诉李炎春:“政府是补偿不是拆迁赔偿,你也不要再搞了,搞到后来也没有用,你伤害了我也就是伤害了你自己,如果我卷铺盖走了,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我也是宣传部出来的,媒体见多了!至于这起事情大不了向区政府打个报告汇报一下情况也就算了,要不然你把习总书记请过来,他说给你多少我就给你多少!”

  江苏东恒律师所徐继峰律师:

  如果政府不与企业达成协议,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政府的缔约过失责任。

  砖瓦厂在与政府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阳江镇政府就炸掉了丹农砖瓦厂的高烟囱,这件事情中政府可能扮演两种角色,一是基于其行政管理的职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能存在强制征用补偿关系,在这个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征用企业资产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且应当先予完成对企业安置和补偿,政府如果拿不出征用企业资产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到位,企业完全可以对其置之不理,政府无权也不能无故强拆企业资产。

  另一个就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市场交易方式对企业资产进行公平等价收购,这就存在一个合同问题,合同的主体是砖瓦厂和政府,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企业转让合同应当平等协商,至于转让价位和转让交付期限完全可以平等协商决定,在合同签署生效之前,企业方有权拒绝政府任何先予履行合同的要求。无论是企业资产征用还是企业转让,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都是不可逾越的前置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更像是打着其行政管理的招牌,践行的是市场经济行为,政府该行为更贴近第二种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呢?要看烟囱是谁炸毁的、企业与政府前期是如何协商的。

  烟囱炸毁时企业是同意的,就表明经过了协商有了初步的合同意见,那就应当按这个合同意见继续履行,不履行该合同意见就是合同履行争议,政府不履行合同就是政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政府不与企业达成协议,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政府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政府对此迟迟不予处理,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法的规定追究政府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诉维权办法都是可诉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营业损失均能依法得到赔偿。

  关于2012年底政府发通知关停丹农砖瓦厂的问题以及土地采矿证还没有到期就被相关部门提前吊销的问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企业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冯副镇长称“你把习总书记请过来,他说给你多少我就给你多少!”的说法,是与当今“法治社会”的思想相背离的,属于明显的“人治”观,非“法治”观,习总书记的治国方略也是提倡“法治”不提倡“人治”的,你说假如习总书记听到冯副镇长的话能高兴吗?

  延伸阅读:

  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确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其计算依据应当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记者盛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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