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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男子给群成员发“福利” 被判管制两年

移动版    时间:2017-12-30 18:00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社交软件或网络群里晒照片、转文章、发布消息,大家都乐在其中。但南召县城关镇的某男子赵某成为群主后,却应群员“群主发福利”的要求,向群里发布69部淫秽视频,因此触犯法律。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赵某管制二年。

赵某大学毕业后尚未就业,闲的无聊经常上网,2016年7月,赵某的好友将其拉入了一个一百成员的网络群,后来经朋友推荐成为群主,后有群成员在群内要求“群主发福利”,赵某出于炫耀和增加群内人气目的,陆续将其在其他群内下载的淫秽视频转发到该群。该群里一名群友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案发,赵某共向该群内发送视频78个共计558MB,经鉴定,该78个视频中有69个属于淫秽视频。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网络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网友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的张某转发淫秽视频69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据审理案件的法官景辉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公共空间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虚拟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

编辑: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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