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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陪产假落地应作为立法重点

移动版    时间:2018-01-06 00:03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7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社会视点 男性陪产假落地应作为立法重点 2018年1月3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近日提交审议,草案中首次提出男性共同育儿假,鼓励单位给男性多放5天假回家带孩子。也就是说,在目前江苏男性享有15天护理假的基础上,再增加5天假期。但男性陪产假一直面临“落地难”的问题。(1月2日《法制日报》)

此前,不少地方也设立了男性陪产假,基本上都是15天。而江苏在15天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立共同育儿假,并鼓励用人单位给男性再多放5天假,其立法初衷无疑是好的,这既是倡导男性共同抚养子女,也是在为女性减负。在全面二孩时代,这种规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坦率地说,很多企业连15天男性陪产假都不能落实,更别说落实20天假期了。所以,这20天假期写入法规很容易,但落实起来却很难。很可能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情况相似,即男性陪产假只是公务员和国企职工的“福利”,很多民企职工享受这一权益的希望比较渺茫。

如果这种假期规定仅仅是利好部分职工,其价值无疑打了折扣。笔者以为,虽然江苏为男性陪产假增加天数是好事,在全国也有示范意义,但如何落地,也应该详细写入法规。也就是说,休假天数增加与落实力度应该成为正比,否则,这个假期规定只能是一种“纸上福利”。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想落地关键在于两个环节:一是法规本身或者配套制度中,必须有相关规定保障法规落地;二是具体执法部门或者地方落实部门要尽职尽责落实法规内容。显然前者是基础,只有法规中有相关措施为“陪产假”落地“护航”,才能为后者监管提供依据。

即只有在上述办法中,针对“落地难”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强制或者引导基层来落实。比如,由于“陪产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应该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或减税。对不落实规定的企业,不纳入评先,也要建立相关黑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不予考虑。

换言之,落实男性陪产假需要“胡萝卜+大棒”。所谓“胡萝卜”,就是以补助等实际措施来激励;所谓“大棒”,就是严厉倒逼。可以说两者缺一不可。另外,要把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相关部门考核问责,把如何落地作为重点,以防“花瓶规定”。 张海英(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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